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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香港本地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

问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2. 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答.

你先要选择公司的类別及擬订公司名称。在擬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 格式 ) 及载于本网站关于公司名称的常见问题。

然后,你可透过本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文件及正确的费用。申请文件包括:

a)法团成立表格 –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b)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请参考问4); 及c)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在擬备申请文件时,请参阅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小册子(pdf格式)。


问3. 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须缴付多少费用?
答.

申请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费用为港币 1,72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注册费用港币 1,425 元,但港币 295 元的文件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担保有限公司所须的费用,是根据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G)內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成员人数不超过25 名为港币 170 元,成员人数超过 25 名但不超过 100 名为港币 340 元,首 100 名成员以后每增加 50 名成员或以下须付港币 20 元,上限为港币 1,025 元。



任何人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即会被视为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因此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必须连同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併交付。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pdf格式)。


问4. 「组织章程细则」是否指明表格?
答.

组织章程细则并非指明表格。你可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该公告订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2)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3)。公司可采纳適合该公司类別的章程细则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適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適用。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则適合该公司类別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会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第80条)。

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为公司必须设有的章程细则条文(必备条文)以外的附加条文(请参阅问5)

你可登入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全文。


问5. 组织章程细则必须包括哪些必备条文?
答.

章程细则必须包括下列必备条文:

 公司名称(第81条);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第83(1)条);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第83(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第84(1)条);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內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第84(2)条);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第85(1)条及附表2第5部第8条);以及擬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內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


问6. 公司注册处有否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答.

为利便电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册处在「注册易」提供四款组织章程细则样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网站关于电子服务 >「注册易」电子服务「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务」一栏阅览样本。该等样本亦適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


问7.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第85(2)条)。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


问8. 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答.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问9.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答.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內。


问10.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內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答.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问11. 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內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答.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內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2.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对公司不適用的资料格留空?
答.

不可以。请在空格內填上「无」或「不適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3. 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內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答.

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內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內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问14. 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答.

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內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內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问15. 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答.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问16.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未用过的资料页一併交付登记?
答.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適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適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7. 我是否仍可使用旧表格NC1及NC1G?
答.

不可以。本处于2014年3月3日起,不会接纳旧表格NC1及NC1G。


问18. 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答.

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问19. 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答.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內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內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內发出。


问20.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印本《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答.
证书必须由表格NNC1或NNC1G內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问21. 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
答. 你可于公司成立当日查阅已登记的公司资料及文件影像纪录 。

问22.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甚么规定?
答.

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

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


问23.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问24. 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问25. 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问26. 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问27. 我怎样知道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须要申请其他商业牌照?
答.
有关商业牌照的资料,你可以浏览由工业贸易署设立的中小企业支援与咨询中心(Success) 的网站。

问28. 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答.

你可以联络投资推广署:

 地址:香港中环红绵路8号东昌大厦25楼

电话: (852) 3107 1000

传真: (852) 3107 9007

电邮: enq@investhk.gov.hk

网址: www.investhk.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