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1)条的定义,贮油装置是为贮存石油产品而在地面上建造的任何油缸或一组油缸(在同一组群或同一堤壆保护区內),而该油缸的容量,或该组油缸其中一个的容量,不少于11万升。
所有现有贮油装置及其相关设施应已按《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的规定取得牌照。任何新贮油装置和相关设施必须申領牌照。获屋宇署发出牌照的贮油装置名单已上载部门网站,供公众参阅。
API URL: https://data.gov.hk/tc-data/api/3/action/package_show?id=hk-bd-opendata-os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