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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非香港公司的相關問題

問1.

何為「本土名稱」?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774(1)條,「本土名稱」指非香港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註冊所用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名稱。


問2.

何為「法團名稱」?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774(1)條,「法團名稱」指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冊內註冊所用的本土名稱或本土名稱的譯名。


問3.

如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只以英文名稱註冊,我可否在香港註冊時加上一個中文名稱作為法團名稱?須交付甚麼文件?

答.

如公司擬註冊英文本土名稱及一個中文法團名稱,除申請註冊的文件及費用外,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該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核證中文譯本。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定予以核證。

上述安排亦適用於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只以中文名稱註冊,而擬在香港註冊時加上一個英文法團名稱。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4.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如在香港註冊時只註冊一個英文名稱,可否在註冊後加上一個中文名稱?須交付甚麼文件?

答.

如公司擬在公司註冊後在香港採納一個中文法團名稱,須在採納有關的中文名稱後的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10連同下列文件及所須費用:

(i) 該公司註冊證明書或更改名稱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核證中文譯本。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定予以核證;及(ii) 授權該公司採納該中文名稱的特別決議。

文件註冊後,本處會發出「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

上述安排亦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在註冊後擬在香港採納一個英文法團名稱。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5.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沒有更改,可否變更其只在香港註冊的英文或中文譯名?須交付甚麼文件?

答.

如公司只變更在香港註冊的英文或中文譯名,須在變更有關譯名後的1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10連同下列文件及所須費用:

(i) 該公司註冊證明書或更改名稱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核證譯本。該譯本所採用的語文,須與該譯名所採用的語文相同。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定予以核證;及(ii) 授權該公司更改該譯名的特別決議。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6.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可否註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

答.

除非該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是該公司於成立所在地註冊的本土名稱,否則一間註冊非香港公司不可註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在香港的法團名稱。此外,如公司的任何一個本土名稱為羅馬字名稱,就不可註冊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法團名稱。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7.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可否跟其他已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

答.

《公司條例》第16部第4分部載有對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名稱的規管。如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信納有關的法團名稱與出現於或應已出現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或該法團名稱就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給予具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處長可在該法團名稱註冊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通知。

獲送達通知的註冊非香港公司,不得在送達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終結後,採用該名稱在香港經營業務。該公司可安排獲送達通知的名稱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批准另一名稱,以替代作為該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名稱。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8.

非香港公司何時須於香港辦理註冊?需要交付什麼文件?收費多少?

答.

(I) 根據《公司條例》第 776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登記:

(a)申報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獲授權代表等資料的 表格 NN1 ;(b)對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憲章、法規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c)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的經核證副本;(d)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 及

(II)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 。

申請費用為港幣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費港幣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交付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問9.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既非採用英文,亦非採用中文,是否需要交付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

答.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帳目並非採用英文或中文,你只須交付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如果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文件並非採用英文或中文,你必須交付證明書原文的經核證副本及其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


問10.

如何核證文件的副本?

答.

文件的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775條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該條文。


問11.

如何核證文件的譯本?

答.

文件的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4條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該條文。


問12.

誰可擔任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代該公司接受任何須向該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送達?

答.

(a)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b)《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1)條界定的律師法團;

(c)《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1)條界定的執業法團;

或(d)律師行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問13.

註冊非香港公司何時須交付周年申報表?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須於公司在香港註冊的每個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14.

我的公司經已更改公司名稱,並獲公司註冊處發出「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我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是否製備至公司更改名稱日期的周年日?

答.

不是。註冊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所載資料,須截至該公司的「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發出的日期的周年日。


問15.

我是否需要在每一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可否得到豁免?

答.

是,你須於每一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審批豁免。


問16.

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用?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如在公司註冊日期最近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所需繳付的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80元。如未有在訂明的42日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需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用(由港幣1,200元至4,800元)。

《公司條例》第788(3)條規定,註冊非香港公司如違反該條例第788(1)條,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准許公司違反該條文的代理人均屬犯罪,可各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失責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1,000元。(請一併參閱第7題)

有關較高的登記費用的詳情,請參閱本網頁「我們的服務」 - 「公司條例規定的主要收費」一欄。


問17.

註冊非香港公司應使用哪一款表格交付周年申報表?

答.

你應使用表格NN3


問18.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資料自上一份周年申報表沒有改變,可否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

答.

不可以,即使公司的資料自上一份周年申報表沒有改變,公司仍須使用表格NN3交付周年申報表。


問19.

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我可否只在周年申報表申報這些改變?我是否需要交付其他申報表?

答.

不可以,公司資料如有更改,須以適當的指明表格申報。舉例來說,表格NN9用作申報更改註冊辦事處和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表格NN7申報更改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地址等。


問20.

我因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而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我可否申請豁免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及獲授權代表均有責任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記費用是《公司(費用)規例》訂明的法定費用,應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繳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於應繳的金額沒有酌情決定權。所須繳付的每年登記費是根據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時間而釐定。


問21.

註冊非香港公司必須在其在香港註冊日期的周年日後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這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答.

是。在計算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不過,如果第42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天(該天並非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如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而當天並非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10


問22.

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答.

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的最後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公司條例》第788條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以及《公司(費用)規例》所載按交付日期遞增的登記費用會繼續適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應盡早向處長交付法定申報表。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如在限期過後的星期一才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如限期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9


問23.

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42日時限的最後一日是星期六,公司註冊處停止辦公,公司應怎樣處理?

答.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後一日或之前,親身向本處交付文件,特別是周年申報表,或以郵遞方式交付本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客戶亦可於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將文件和支票放入本處設置於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詢問處附近的文件投遞箱內。

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亦請參閱問12的答案。


問24.

我可否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有什麼須特別留意?

答.

你可以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你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盡早交付周年申報表,以免因未能預知的情況而造成延誤及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公司註冊處處長沒有收到該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交付文件的規定交付處長。


問25.

註冊非香港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是否必須一併交付帳目?

答.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註冊成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的監管機構的規章,規定公司須發表其帳目,或將其帳目的文本交付某人,而公眾人士有權在該人的辦事處查閱該帳目,則公司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便須一併交付其最近發表的涵蓋最少12個月期間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問26.

如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法律並無規定公司須發表帳目,我應如何申請豁免交付帳目?

答.

公司無須申請豁免交付帳目,只須在周年申報表述明此事實,即在表格NN3第12B項選擇相關的空格。


問27.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少於18個月,而帳目仍未擬備,但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我應如何處理?

答.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是在根據《公司條例》第788(1)條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日期前的18個月內,而公司須發表的帳目仍未擬備,公司應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此事實,即在表格NN3第12B 項選擇相關的空格。


問28.

公司註冊處會否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我如何確保公司準時交付周年申報表?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代表有責任確保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

已經在註冊易登記成為公司用戶的註冊非香港公司,會自動收到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電子通知書。任何已在註冊易登記的個人用戶,亦可就與其建立了用戶聯繫的公司用戶免費訂用e提示服務,以收取提示有關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電子通知書。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處網站內「電子服務>『註冊易』電子服務>『以電子方式成立/註冊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務』」一欄關於「e提示」的詳盡示範及「常見問題 - 周年申報表e提示服務」。


問29.

如果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的帳目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擬備,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

答.

如果公司的帳目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擬備,在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只需要一併交付該帳目的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問30.

與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帳目副本應如何核證?

答.

有關帳目的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5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閱覽有關條文。


問31.

與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帳目譯本應如何核證?

答.

有關帳目的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閱覽有關條文。

問32.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如有更改,應如何申報?需繳付多少登記費?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申報董事或公司秘書更改的指明表格有兩份,申報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或停任須使用表格NN6,申報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詳情更改則使用表格NN7。你必須在出現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這兩份表格登記,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問33.

註冊非香港公司如更改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或在其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應如何申報?需繳付多少登記費?

答.

你必須在出現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9登記,以申報主要營業地點或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更改,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問34.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的委任、停任或資料的更改,應如何申報?需繳付多少登記費?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須在委任獲授權代表,或獲授權代表停任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8登記。如獲授權代表的詳情有更改,亦必須在出現有關的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8C登記。兩份表格無須繳交登記費。


問35.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如有更改,應如何申報?需繳付多少登記費?

答.

你必須在出現有關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5登記,以申報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的更改。該表格必須連同一份該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包括章程細則(如有的話)) 在更改後的經核證副本,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在更改後的經核證副本,一併交付,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問36.

如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既非採用英文,亦非採用中文,交付有關更改的文件登記時,是否須要交付有關文件的譯本?

答.

如對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既非採用英文,亦非採用中文,在交付表格NN5登記時,只須一併交付該憲章、法規、章程大綱或文書的經核證英文或中文譯本。


問37.

註冊非香港公司申報資料(包括董事、公司秘書、獲授權代表、地址、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等)更改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

註冊非香港公司資料如有更改,須於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適當的指明表格登記。《公司條例》第791條規定,註冊非香港公司如違反該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准許該公司違反該條例的代理人均屬犯罪,可各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問38.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如有變更,應如何及何時申報?

答.

你必須在公司變更名稱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交付表格NN10及一份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有關變更及其生效日期。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的註冊費用為港幣1,425元。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問39.

註冊非香港公司如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應交付什麼文件辦理登記?需繳付多少登記費?申報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

你必須在註冊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後的7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N13登記,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問40.

應如何核證須與指明表格一併交付的文件副本?

答.

有關文件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5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有關條文。


問41.

應如何核證須與指明表格一併交付的文件譯本?

答.

文件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有關條文。


問42.

我知道公司註冊處提供「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 服務,該服務涵蓋什麼資料的變更?

答.

「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涵蓋下列註冊非香港公司所變更的資料:

-更改法團名稱-根據《公司條例》第791(2)(d)條更改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更改獲授權代表或其名稱及地址

當公司資料變更的相關通知書根據《公司條例》登記或記錄後,公司註冊處會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有關資料傳轉給稅務局。當相關通知書獲公司註冊處登記或記錄的同時,該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變更通知稅務局局長。


問43.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更改了公司的法團名稱,當公司註冊處發出「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會否自動發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答.

公司註冊處會在發出「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後,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新公司名稱傳轉給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該公司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問44.

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已經更改,如我已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NN9 -「註冊非香港公司更改地址申報表」登記,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

答.

須要。雖然公司註冊處會在表格NN9登記後,將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新地址傳轉給商業登記署,但你仍須於營業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


問45.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我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如已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的更改申報表,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更改通知稅務局局長。為何我仍須向商業登記署申報營業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答.

一間註冊非香港公司可向商業登記署申報多個營業地址,商業登記署不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傳轉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新地址後,更新該公司在商業登記冊上的營業地址。因此,公司須於有關營業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

問46.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部有關押記的登記條文是否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


答.

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部有關押記登記的條文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內的財產設立的指明押記。




問47.

2014年3月3日後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否任何主要變更?


答.

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下列主要變更:



項目1  明確納入就飛機或飛機的任何份額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h)條)

項目2  加入就股份發行價的到期應繳付但未繳付的分期付款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f)條)

項目3  刪除為保證債權證的發行而設立的押記(《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 第80(2)(a)條)

條例更釐清,如公司向船東租用船舶,則船東可根據租約就須付的款額而對轉租運費行使的留置權,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亦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業務或財產設立的浮動押記,因此無須予以登記(第334(4)條)。



問48.

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設立的押記可否視為就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而須予登記?


答.

不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4(3)(b)條明確訂明,如公司有一筆款項存放於另一人處(不論該筆款項是由該公司存放,或是由任何其他人為該公司的利益而存放),則就該公司獲得還款的權利而設立的押記,不得視為就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




問49.

登記押記時,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那些文件?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第335、336條及338至340條,設立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須連同指明表格NM1「押記詳情的陳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問50.

我可否把押記文書的正本連同用以登記該押記的指明表格NM1一併交付?


答.

不可以。押記文書的正本不應交付作登記。如誤把押記文書的正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在文件影像掃描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亦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可否安全交還提交人負責。




問51.

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記登記﹖


答.

可以,有關的公司及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均可交付押記辦理登記。




問52.

如公司設立押記,交付押記文件登記有沒有時限﹖


答.

有,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填妥的表格NM1應在設立押記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如屬一項在香港以外設立的押記,並包含位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則登記期是設立該項押記或證明有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如付出應有努力發送) 可在經正常的郵遞程序於香港接獲的日期後的一個月。




問53.

如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押記文件辦理登記的限期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後一天是公眾假期一樣,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答.

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並未獲授權批准公司逾期交付按照《公司條例》規定的押記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擬親身到公司註冊處交付押記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如在登記期之後向處長交付押記文件,便需根據該條例第346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命令將登記期延展。




問54.

押記登記完成後,提交人會否一併收到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的「押記登記證明書」及妥為批註的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答.

押記登記完成後,公司註冊處只會發出「押記登記證明書」。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不會獲批註,亦不會發還予提交人。




問55.

完成登記後,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怎樣處理?


答.

在完成登記後,公眾人士可在公司登記冊一併查閱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有關指明表格的影像紀錄。登記冊上備有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使那些可合理預期會查閱登記冊的機構/人士(例如銀行、融資人及相關專業人士)對押記文書內的所有條款(包括不抵押保證條款)有法律構定的知悉。




問56.

如附屬公司就其財產設立押記,以便母公司獲提供信用安排或貸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答.

雖然母公司是附屬公司的股東,但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團。由於附屬公司是押記財產的擁有人,附屬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問57.

在押記解除後,可否取消有關押記的登記﹖


答.

押記的登記是不可取消的。不過,有關公司、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可將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以指明表格(表格NM1)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並隨附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併交付處長登記。



交付表格NM2並沒有法定時限。在押記解除後,有關公司或有關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可自行決定何時交付該表格。




問58.

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一併交付﹖


答.

是。指明表格NM2必須連同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抵押的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併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見下文問15)。




問59.

表格NM2(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如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是否仍須交付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答.

是。即使表格NM2是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該表格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一併交付登記(見下文問15)。





問60.

設立或證明該項押記或證明有關償付、清償或解除押記的文書副本應如何核證?


答.

在登記押記方面,《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3(4)條規定,交付登記的關乎某項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如經以下的人核證為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a) 以下的人— (i) 交付該副本登記的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或 (ii) 該註冊非香港公司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b) 以下的人— (i) 擁有該項押記的權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  (A) 擁有權益的人是自然人,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B) 擁有權益的人是法人團體,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該擁有權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    

在解除押記方面,《公司條例》第345(5)條規定,交付處長以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抵押的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副本,如經以下的人核證為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a) 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或(b) 如- (i) 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是自然人,獲承按人或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ii) 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是法人團體-  (A) 獲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B) 承按人或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    

請注意: 有關的經核證副本必須載有核證人的姓名、身分及核證日期。如核證人為獲押記人(公司) / 承按人授權的人,則必須說明有關事實,以顯示《公司條例》第333(4)或345(5)條(視乎情況而定)的規定經已符合。





問61.

公司註冊處會否認收未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所設立的押記?


答.

不會。公司註冊處不會接納沒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所設立及交付的押記。公司交付的表格NM1如沒有列明公司編號,公司註冊處的櫃檯職員會即時拒絕受理,不認收有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