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條的定義,貯油裝置是為貯存石油產品而在地面上建造的任何油缸或一組油缸(在同一組群或同一堤壆保護區內),而該油缸的容量,或該組油缸其中一個的容量,不少於11萬升。
所有現有貯油裝置及其相關設施應已按《建築物(貯油裝置)規例》的規定取得牌照。任何新貯油裝置和相關設施必須申領牌照。獲屋宇署發出牌照的貯油裝置名單已上載部門網站,供公眾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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