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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成立香港本地有限公司的相關問題

問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並非經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續,你可徵詢本地專業公司,例如:律師行、會計師行或秘書公司等的意見,並委託他們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問2. 我怎樣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一間本地有限公司?
答.

你先要選擇公司的類別及擬訂公司名稱。在擬訂公司名稱時,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pdf 格式 ) 及載於本網站關於公司名稱的常見問題。

然後,你可透過本處電子服務「註冊易」網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文件及正確的費用。申請文件包括:

a)法團成立表格 –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b)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請參考問4); 及c)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1)

在擬備申請文件時,請參閱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小冊子(pdf格式)。


問3. 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請須繳付多少費用?
答.

申請註冊成立一間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費用為港幣 1,72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獲批准註冊,你可申請退回註冊費用港幣 1,425 元,但港幣 295 元的文件存放費用則不可退回。



註冊一間擔保有限公司所須的費用,是根據法團成立表格(表格NNC1G)內述明的成員人數計算,成員人數不超過25 名為港幣 170 元,成員人數超過 25 名但不超過 100 名為港幣 340 元,首 100 名成員以後每增加 50 名成員或以下須付港幣 20 元,上限為港幣 1,025 元。



任何人申請註冊成立公司即會被視為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因此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必須連同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併交付。有關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詳情,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pdf格式)。


問4. 「組織章程細則」是否指明表格?
答.

組織章程細則並非指明表格。你可參考《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訂明的章程細則範本,該公告訂明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範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範本(附表2)及擔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範本(附表3)。公司可採納適合該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範本的任何或全部條文,作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只要該公司在成立為法團時註冊的章程細則並沒有把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排除或變更,則該等適合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將會適用。如公司的經註冊的章程細則沒有訂明該公司的任何規例,則適合該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會構成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部分(第80條)。

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為公司必須設有的章程細則條文(必備條文)以外的附加條文(請參閱問5)

你可登入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全文。


問5. 組織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哪些必備條文?
答.

章程細則必須包括下列必備條文:

 公司名稱(第81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第83(1)條);無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第83(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以該等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的(第84(1)條);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每名屬該公司的成員的人均承諾,若該公司在該人是該公司的成員期間清盤,或在該人不再是該公司的成員之後一年內清盤,該人會分擔支付該人須付的一筆不超逾指明款額的款額,作為該公司的資產(第84(2)條);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第85(1)條及附表2第5部第8條);以及擬成立為有限公司並根據第103條獲批出特許證的組織,或已獲批出特許證的公司,在該特許證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第82(1)條)。至於任何其他公司,並沒有強制在其章程細則內須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條)。


問6. 公司註冊處有否提供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
答.

為利便電子成立公司,公司註冊處在「註冊易」提供四款組織章程細則樣本,以供使用。你可於本網站關於電子服務 >「註冊易」電子服務「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務」一欄閱覽樣本。該等樣本亦適用於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請。


問7. 股份有限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和創辦成員的人數是否有任何規定?
答.

《公司條例》並未規定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數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可述明該公司可發行的股份數目的上限(第85(2)條)。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創辦成員。


問8. 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答.

《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


問9.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註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答.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問10. 有沒有規定必須在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內詳列註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
答. 《公司條例》並無這樣的規定。

問11. 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內有關首任董事、公司秘書或註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答.

不可以。你必須在法團成立表格內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與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2. 我可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答.

不可以。請在空格內填上「無」或「不適用」,表明沒有資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3. 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 「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 ?
答.

如果董事亦是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他必須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其他董事可簽署表格內的同意書,或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後15日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登記。


問14. 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須於何時交付?
答.

表格NNC3必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後15日內交付登記。如未有於訂明時限內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違反,則可再被處按日計算的罰款。


問15. 董事可否各自簽署及交付法團成立表格?
答.

不可以。按照《公司條例》第67條的規定,申請人應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須資料及簽署的法團成立表格。


問16. 我應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併交付登記?
答.

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交付整份法團成立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並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不完整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註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7. 我是否仍可使用舊表格NC1及NC1G?
答.

不可以。本處於2014年3月3日起,不會接納舊表格NC1及NC1G。


問18. 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
答.

可以。但公司必須保存已經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正本。


問19. 交付申請後,何時可取得《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答.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證書」)一般可於交付申請後的 4 個工作日內發出;如在「註冊易」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於1小時內獲發電子證書。如公司是擔保有限公司,證書則一般可在大約3個星期內發出。


問20. 公司註冊處可否郵遞印本《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給我?誰可代我領取證書?
答.
證書必須由表格NNC1或NNC1G內述明的文件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必須向本處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權書(須註明獲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作紀錄。領件人須出示其身份證(如領件人是提交人或獲授權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領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屬公司)才可領取證書。本處不會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發出證書。

問21. 何時可查閱新成立公司的資料 ?
答. 你可於公司成立當日查閱已登記的公司資料及文件影像紀錄 。

問22.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甚麼規定?
答.

一間私人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一名屬自然人(即個人)的董事,公司秘書職位不得同時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作為公司秘書。

一間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兩名董事,公司秘書職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團體不得出任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書屬自然人,必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公司秘書屬法人團體,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必須在香港。《公司條例》沒有規定董事必須是香港居民。


問23. 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公司註冊證明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生效。


問24. 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建議地址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

法團成立表格所列的建議地址將會在公司註冊證明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成為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問25. 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問26. 商標註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註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註冊商標?
答.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註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問27. 我怎樣知道我公司經營的業務是否須要申請其他商業牌照?
答.
有關商業牌照的資料,你可以瀏覽由工業貿易署設立的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Success) 的網站。

問28. 我可從那一個政府部門免費取得有關外地企業在香港開業或拓展業務的信息?
答.

你可以聯絡投資推廣署:

 地址:香港中環紅綿路8號東昌大廈25樓

電話: (852) 3107 1000

傳真: (852) 3107 9007

電郵: enq@investhk.gov.hk

網址: www.investhk.gov.hk